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回购相关议案已经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
7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
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近年来,公司积极推进“一体两翼”发展战略,实现了稳步发展,2015年
-2017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04,272.09万元、848,323.34万元、1,057,210.27万元,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7,449.89万元、86,559.38万元、96,455.0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金额分别为102,357.56万元、127,363.27万元、116,921.93万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价值认可,公司拟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拟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A股。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的条件下,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将不少于2,353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公司总股本2,113,077,350股)比例不少于1.1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
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亦即回购期限自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八、预计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8.5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294,118股,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35,294,118股,则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2,077,783,232股,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预计股份数量(股)预计比例
有限售股份 19,385,700 0.92% 19,385,700 0.93%
无限售股份 2,093,691,650 99.08% 2,058,397,532 99.07%
总股本 2,113,077,350 100% 2,077,783,232 1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1,331,157,853.5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833,480,759.85元,资产负债率34.26%,流动资产5,157,791,443.30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5%、4.39%、5.82%。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实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同时,公司回购股份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认可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及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码:临2017-081)、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码:临2018-035),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1,151,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累计增持金额70,186,935.66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控股股东增持事宜外,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以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对本次回购相关文件的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以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且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公司已根据《回购办法》、《补充规定》、《上市规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应当由公司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十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等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必要的安排。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码:临2018-056),对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告通知。
(二)回购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178426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账户。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5、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