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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66:隆鑫通用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5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了备案无异议的意见函后,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授予条件已满足,决定向董事会确定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并将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确定为2014年8月14日,行权价格为11.40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5人,授予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195.61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1.172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行权价格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28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8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5年5月7日实施。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节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本次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11.40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P=11.40-0.228=11.172元。
    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172元。
    (二)激励对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条的规定:当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由于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3.49万份公司将予以注销。经本次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5人,授予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196.51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期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调整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认为:“隆鑫通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价格及激励对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隆鑫通用首次授予第二期行权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行权已经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条件,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