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进行制定,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一、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次制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1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删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露。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项规定。
3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根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提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项第4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
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
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项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