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8 证券简称:秦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划;
修订前 修订后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权范围的除外。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事项和权限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事主持。 主持。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修订前 修订后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出解任的建议;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