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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8 沪市 秦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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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8:秦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5-04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QIN’AN M&E PLC. 
(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 701 号附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 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同时刊载于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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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UANMING TANG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总数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股份数额
不包含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提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祥禾泓安、祥禾涌安、泓成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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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3、海拓投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股东刘静、唐
旭东、姚利国承诺:
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股份锁定期限如下: 
单位:万股
直接持股
股东名称
锁定期24个月  锁定期12个月
合计
唐梓长  345 340 685 
张华鸣  320 40 360 
罗小川  65 180 245 
周斌  170 40 210 
杨力  340 80 420 
杨颖  - 56.4 56.4 
张茂良  - 10 10 
颜正刚  - 30 30 
唐亚东  350 - 350 
许峥  10 40 50 
姚利国  40 10 50 
刘静  60 20 80 
唐旭东  30 10 40 
海拓投资  - 5.488 5.488 
各股东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梓长、张华鸣、罗小川、周斌、杨
力、唐亚东、许峥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梓长、张华鸣、罗小
川、周斌、杨颖、张茂良、颜正刚、杨力、唐亚东、许峥还承诺: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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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10%,本次发行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自触及启动条件至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之间的任一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1)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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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
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
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方
式、完成时间等。
(2)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要求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用于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的净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总额;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上市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票数量最高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5%(多次触发,合计计算);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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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具体程序
控股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且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未达到效果后5 个交
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通知发行人,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
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
式、完成时间等。
(2)具体方式
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或其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稳定股价。
(3)其他要求
1)控股股东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
月内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金额以下列标准孰高为准:不低于
上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税后)的10%但不超过30%;或不
低于1,000万但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标准的,控股股东所采取的稳
定股价措施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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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控股股东应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
诺,同时停止领取工资薪酬或津贴以及股东分红、暂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直
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具体程序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达到效果后5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公司,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
有),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公告。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
完成时间等。
(2)具体方式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在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
式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3)其他要求
1)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总
金额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总额的
20%,不超过50%,超过此标准的,内部董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