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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7 沪市 XD大元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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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7:大元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10

股票简称:大元泵业                                           股票代码:603757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承诺: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

自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五位实际控制人每年累计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5%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各方根据减持时持股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均价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