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
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
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
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得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