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均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业绩补偿款 29,499,422.24 元、拖
欠业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若上述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晶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06 民初 1215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2019 年至 2021年的经营业绩均未达到《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且在公司多次催告下,业绩承诺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仍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偿付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成”)就苏强、苏明、张文峰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向
公司偿付业绩补偿款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6 民初 12155 号《受理案件通知
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科成起诉时,深圳鹏赫尚未完成 2021 年度审计,业绩补偿款为暂计金额。后根据深圳鹏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科成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判决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向原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科成偿付业绩补偿款由 20,553,485.66 元变更为 29,499,422.24 元、拖欠业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以 29,499,422.24 元为基数,按日千之三的标准,自变更诉求申请书送达苏强、苏明、 张文峰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日止
计算)、律师费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2 年 7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关于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9,499,422.24元;
(二)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29,499,422.2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从 2022年 8 月 3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00 元;
(四)驳回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547.1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用 195,547.11 元,
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已预交,应由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负担。上述诉讼费用,本院退回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195,547.11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