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50%。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定。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情形的除外。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本数)的事项; 30%(含本数)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除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除
外) 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超过 5000 万元; 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供的担保; 其他担保情形。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