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738 沪市 泰晶科技


首页 公告 603738: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603738: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603738: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均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业绩补偿款 20,553,485.66 元(暂
计金额)、拖欠业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已由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晶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成精密”)与苏强、苏明、张文峰
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签署《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共同
出资设立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并对深圳鹏赫
设立后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
公司的公告》。

  由于深圳鹏赫 2019 年至 2021 年的经营业绩均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
诺,且在公司多次催告下,苏强、苏明、张文峰仍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偿付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科成精密已依法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2022)粤 0306 民初 1215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一: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信东

      原告二: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正风工业园第 2 栋一
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涛

  2、被告一:苏强

      被告二:苏明

      被告三:张文峰

  3、第三人: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塘尾大道边正风工业区 A3 幢 1
层,A2 栋 4 层。

    法定代表人:苏明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原告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深圳
鹏赫。根据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被告作为深圳鹏赫的股东/经营者,承诺并保证:深圳鹏赫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人民币 700 万元、人民币 900 万元,若未完成业绩
承诺需对原告进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

  由于深圳鹏赫未实现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按照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如下:1、2019 年度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为人民币6,370,173.68 元,扣除已补偿金额人民币 1,950,000 元,剩余应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420,173.68 元;2、2020 年度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为人民币 7,133,311.98 元;3、
2021 年度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为人民币 900 万元(暂计金额),被告应补偿原告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20,553,485.66 元(暂计金额)。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偿付原告业绩补偿款 20,553,485.66 元(暂计金额);

  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偿付因拖欠原告补偿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664,970.754元(计算方式:2019年度剩余应补偿业绩承诺款为4,420,173.68
元,以此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2020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为 7,133,311.98 元,以此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1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 900 万元(暂计金额),以此为基数,自三被告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合计为
1,664,970.754 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2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已由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