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