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9-059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相关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84,23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
3、本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且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同意公司为5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84,239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6、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
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三棵树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除限售条件。
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 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16 年度业绩为基数,2018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注:上述“净利润”指标 188,635,334.28 元,剔除 2018 年度
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股 权 激 励 的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31,708,858.20 元 后 的 金 额 为
220,344,192.48 元,较 2016 年度该
数据增长 112.26%,高于 69%。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5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优秀”,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
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三棵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目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对象为 56 人,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4,239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5%。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 剩余未解锁的限制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米粒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8,890 29,445 29,44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509,564 254,794 254,070
人员
合计 568,454 284,239 283,515
注:激励对象中米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并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共计 5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 56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三棵树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