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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0 沪市 岱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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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0:岱美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4


证券代码:603730              证券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9        -            2019/6/20      2019/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594,5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297,26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9        -            2019/6/20      2019/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舟山岱美投资有限公司、姜银台、姜明、叶春雷、姜英、肖传龙、姜月定、谢宏康、李雪权、朱才友、陆备军及6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
  (2)《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结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比照财税[2015]101号关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该类股东如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就其取得现金红利缴纳所得税,应在登记注册地或其他法定地点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8945881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