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8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存在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4.9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18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岱美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和
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其
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
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
邱财波亦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
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7年6月26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岱美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
和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
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承诺外,公司董事、高管姜银台、姜明、
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邱财波承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
友、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如果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可中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依次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15%的资金增
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
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和现金分红总额的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如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股价仍低于净资产的,则公司
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4 个月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
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
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表决并投赞成
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回购,且
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则应从当年及以后年
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中抵扣其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则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
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以及应
付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董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