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12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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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825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5,825 万股;存量股份发售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所获得配
售股份数量。发行新股和发售存量股份后,公司必须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现有符合存量股份发售资格的股东中, 仅岱美
投资拟发售存量股份; 存量股份发售所得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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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岱美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和
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其
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
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
邱财波亦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
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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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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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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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岱美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和
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其
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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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承诺外,公司董事姜银台、姜明、叶春雷、
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邱财波承诺: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
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如果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可中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依
次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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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
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
份。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于触
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
现金分红总额的 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股价仍低于净资产的,则公司董
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4 个月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回购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
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表决并投赞成票。公司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回购, 且回购股份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 则应从当年及以后年度
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中抵扣其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 则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
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未
履行上述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归公司所有。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
等于上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
额。
公司所持有的回购股票,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分红。公司回购的股票原
则上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奖励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回购股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应于回购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注销;
回购股票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