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合法、有效。
2、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4、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5、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2 月
28 日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
的调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2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12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函》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娄贺统 程爵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