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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9 沪市 龙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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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9:龙韵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2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先生

    和方小琴女士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于2017年

    11月28日发布了《股份增持计划》,计划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

    月28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2%。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5月28日,段佩璋先生和方小琴女士增

    持计划的增持期限届满,实际累计增持金额为3,354.63万元,累积增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0.80%,已超过增持计划区间下限但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计划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佩璋、方小琴夫妇。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计划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段佩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390,000股,方小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780,000

股,段佩璋、方小琴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170,000股,与一致行动人上海台

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和方小琴女士的哥哥方烨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14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6%。

   (三)截至本公告日,段佩璋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积增持本公司股份534,500股,累积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0%,累积增持金额约3,354.63万元。方小琴女士未增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增持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2%。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

28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段佩璋先生和方小琴女士公布增持计划后,段佩璋先生于2017年11月

28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53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累积增持金额约3,354.63

万元,方小琴女士未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后段佩璋先生实际持有公司股份21,924,500股,方小琴女士持有公

司股份6,780,000股,段佩璋、方小琴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704,500股,与

一致行动人上海台勇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400,000股)和方小琴女士

的哥哥方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244,5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6%。至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先生和方小琴女士的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主体段佩璋先生和方小琴女士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增持通知》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龙韵股份及增持人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