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编号:临 2021-041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270 号)核准,于 2021 年 7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510,18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72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2,949,908.48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2,650,196.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0,299,712.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51Z00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近日签署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元) 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302047619300077463 40,000.00 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
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期工程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273992976833 14,500.00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临港博
津滨海分行 迈科 2#码头工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270092973030 20,785.32 补充流动资金
津滨海分行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上述金额是募集资金总额
772,949,908.48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此余额中包含尚未支付完毕的其他发行费及未来
将进行置换的前期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丁方: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丁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科冬、李圣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