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编号:临 2021-025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及宣传栏进行了公示。2018年5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37)。
3、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9)。
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68 元/股调整为 18.5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公告,最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849 万份。
7、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拟注销股票期权 270.8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8.53元/股调整为 18.5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博迈科海
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扣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不分配股票股利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即公司拟以应分配股数 227,578,943 股(已
剔除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894,735.75 元。故按公司实际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 0.2429元/股(即 227,578,943×0.25/234,194,352≈0.2429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18.40-0.2429≈18.16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
项属于授权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此次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