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 2018-043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4,14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121,7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限售股股东、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天津博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天津博发工程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94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人
民币。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14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66219991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