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宁波燕创宸翊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燕创宸翊基金”或“标的基金”)
投资金额: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
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认缴比例为28.44%。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具有存续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
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政策变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
多种因素影响,标的基金后续的投资进展、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宁波燕创宸翊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宁波燕创宸翊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CW540G7C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投资领域:半导体设备制造领域
6、备案情况:目前标的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7、基金规模及出资信息: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10,550 万元(以最终募集完毕备案金额为准),拟出资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 认缴金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方式 (万元) (%)
1 上海燕创德恒私募基金管理有 货币 29.00 0.27 普通合伙人
限公司
2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3,000.00 28.44 有限合伙人
3 其他有限合伙人小计 货币 7,521.00 71.2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550.00 100.00
备注:投资基金合伙人均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8、关联关系说明:上述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在其处任职,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名 称:上海燕创德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创德恒”)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W5378
3、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6 日
4、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丙楼 3508 室
6、法定代表人:刘增
7、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整
8、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编号:P1033742
10、实际控制人:刘增
11、股东信息:杭州燕创厚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950 万元,持股比例 95%;
宁波燕创宸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 50 万元,持股比例 5%。
1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项 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6,268,843.33 22,101,273.77
负债总额 13,810,734.96 15,997,158.96
净资产 12,458,108.37 6,104,114.81
资产负债率 52.57% 72.38%
项 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7,390,208.59 10,350,429.10
净利润 6,353,993.56 1,952,904.50
13、关联关系说明:燕创德恒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燕创德恒或在其任职,燕创德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
1、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收益。
2、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长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 5年,自私募基金产品成立起算。合伙企业自产品成立日起 1 年的期间为“投资期”;自投资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后续 4 年的期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 2次,每次不超过 1 年。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人,为
上海燕创德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认缴出资约定:各合伙人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内缴付完毕全部出资,具体缴付时间以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通知为准。
(三)投资业务
1、投资方式及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且适用法律与规范允许的投资方式。用于满足上述投资范围的项目投资之外,对于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且仅可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2、决策机制: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相关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2 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委派 1 名委员,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派 1 名委员。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订。
3、举债及对外担保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或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对外投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包括可转债)、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 20%。
(四)费用、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1、管理费:作为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外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之和,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二;
(2)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外每一合伙人所分摊的未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成本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之和,费率为每年百分之零点五;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合伙企业无需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或其所分摊的未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成本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额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亦无需参与管理费的分摊。
2、收益分配:基金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与临时投资收入等、逾期出资滞纳金、违
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基金的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
(1)投资收入分配。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划分,按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a)分配投资本金。10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按照本第(a)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b)分配优先回报。100%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对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分配足以使该有限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a)项取得的分配金额实现 8%(年单利)的优先回报;
(c)20%/8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由普通合伙人收取 20%作为超额收益,剩余 8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2)其他可分配收入分配: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和逾期出资滞纳金等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其他应归属于基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违约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逾期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逾期出资滞纳金。
(3)非货币分配:管理人按照本条约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非货币分配确定的价值,按照第(1)、(2)条收益分配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3、亏损和债务承担:本合伙企业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