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4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
鹰牌”)为案件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61,974,356.16 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
自本次终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尚存
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
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存在借款纠纷,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石湾鹰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石湾鹰牌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 61,974,356.16 元(逾期利
息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禅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2)粤 0604 民初 29038 号),一审已判决,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因被告不服禅城法院作出的(2022)粤 0604 民初 29038 号民事判决,因此
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6 民终 5357 号),因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按法院向其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本次终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涉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