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 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2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4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09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4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和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5)。
3、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5、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满足授予条件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原激励对象中的 9 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5.8 万股,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3 人调整为 114 人,授予权益总量由414.80 万股调整为 409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5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409 万股
3、授予人数:114 人
4、授予价格:3.7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 限售时间 解除限
安排 售比例
第 一个 解 自 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
除限 售期 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 二个 解 自限 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 限制
除限 售期 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 三个 解 自限 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 至限
除限 售期 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18-2019 年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
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即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21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 以2018-2019年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和2022
期 年两年净利润增长率合计不低于 150%,即 2021 年及
2022 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9382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 以 2018-2019 年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三年净利润增长率合计不低于 300%,即
期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6083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