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 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 123 名调整为 114 名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414.80 万股调整为 409 万股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和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5)。
3、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4、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5.8 万股,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23 名调整为 11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4.80 万股调整为 409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票总数的比例 授予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 额的比例(%)
徐芳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30 7.33 0.15
董事会秘书
白秀芬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30 7.33 0.15
总监
宋岱瀛 董事、副总经理 20 4.89 0.10
吴建明 副总经理 20 4.89 0.10
中层管理人员(110 人) 309 75.56 1.50
合计(114 人) 409 100 1.99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五)《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