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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2 沪市 阿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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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2: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8

603722: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2-068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
      工业园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项目名称: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
  体及聚合物)项目
● 拟投资金额:预计 10.5 亿元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项目的实施需要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和安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程序,能够通过核准及通过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建设投资较大,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把控投资节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本项目投资金额大,虽然公司已充分考虑资金筹集的各种渠道,有计划通过自有资金、公司固定资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另外如果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筹资,项目建成后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则公司还会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5、本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6、公司将根据投资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为推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阿科力”或“乙方”)于近日与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潜江江汉管委会”或“甲方”)签署了投资协议,拟在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投资建设的项目为:“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包括“20,000 吨聚醚胺、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1000t/a 高纯硅溶胶、20t/a 特种高耐热树脂、5,000t/a 改性环氧树脂、25,000t/a 聚醚”。

  2、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本次投资事项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潜江市设立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竞拍相关事项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

  3、公司与潜江江汉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
二、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甲方的基本情况

  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位于潜江市王场镇,王场镇位居素有“水乡园林”美称
的湖北省潜江市西郊,全镇国土面积 100.5 平方公里,辖 21 个行政村,人口 4.5
万人(境内住有油田人口 9.1 万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民风淳朴。江汉盐化工业园规划面积 15.6 平方公里,是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也是潜江市委、市政府为充分发挥潜江境内丰富的盐卤资源优势,拉长盐化工产业链,大力发展特色区域经济而设立的一个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精细化工园区。工业园已通过省规划园区环境影响评价。


  潜江地下蕴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和盐卤资源。根据这一有利条件,园区的产业发展思路确定为:发挥丰富的盐卤资源优势,依托现有氯碱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下游行业。园区漂粉精生产能力位居亚洲第一,三氯氢硅、双氧水、离子膜烧碱、液氯、甲酸钠等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均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初步形成企业间功能互补的高集聚产业格局。

  3、截至目前,潜江江汉管委会不持有公司的股份。潜江江汉管委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
及聚合物)项目

  2、投资方的出资:该项目总用地约 160 亩,总投资预计 10.5 亿元人民币,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502 亿元人民币,项目总建筑面积 66719 平方米。其中,厂房等基础设施投入49355.86万元人民币,设备投入及其他45664.14万元人民币。
  3、项目地址:园区西路以东、储气库项目以西、王场一路以北。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约 160 亩(红线内实际面积)。具体位置和实际面积以规划征地图为准。

  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亩;企业达产后税收贡献每年不低于 25 万元人民币/亩。

  出让期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期限为准。

  4、建设周期:一期项目约 18 个月;二期项目约 12 个月。

四、  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乙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烯烃
单体及聚合物)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内容:建设年产 20000 吨聚醚胺、年产 30000 吨光学材料(环
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

  第四条  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 10.5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9.502
亿元人民币,项目总建筑面积 66719 平方米。其中,厂房等基础设施投入 49355.86万元人民币,设备投入及其他 45664.14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建设周期:一期项目约 18 个月;二期项目约 12 个月。

  第二章  用地约定

  第六条  项目地址:园区西路以东、储气库项目以西、王场一路以北。

  第七条  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约 160 亩(红线内实际面积)。具体位置和
实际面积以规划征地图为准。

  第八条  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
人民币/亩;企业达产后税收贡献每年不低于 25 万元人民币/亩。

  第九条  出让期限:以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甲方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 70%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实际出让价格以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且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1)本协议签订且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乙方仍未开工
建设项目的(除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外)。

  (2)乙方未按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3)乙方存在任何欺诈和虚假承诺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不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协议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办理项目用地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还项目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项目土地,须在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经甲方相关部门同意后,须续签土地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立项目工作专班,统一指导、协调项目推进工作,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环境。

  (2)按照乙方建设规划的要求,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具备建设条件(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的项目用地,各公用工程管路或电力线路接至乙方用地红线边界。
  (3)办理征地补偿、民居搬迁、安置等工作。

  (4)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证照。

  (5)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建设、生产、经营秩序。

  (6)协助配合乙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项目扶持资金,协调落实约定的招商优惠政策。

  (7)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投产日期 1 个月后,对项目进行投资履约验收。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潜江市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公司名称: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税收、统计关系等均应在甲方
管辖区发生,必须符合潜江市产业布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享受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

    1.新增投资奖励。以摘牌价获得土地后,按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的40%给 予新增投资奖励,项目竣工后兑现70%,投产验收后兑现30%。

    2.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对其在潜江生产 经营产生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3.人才工作奖励。参照《关于印发招才引智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潜组文【2021】6号)对企业聘用人才给予英才、俊才、专才、匠才奖 励。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负责人,在企业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 5年内,将其在潜江工作期间个人工资薪酬所得贡献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 95%奖励企业人才工作。

    4.支持在潜江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充电示范站。

  (3)乙方在取得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用地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合同约定建设周期内建成运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4)乙方投资经营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安全影响评估等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乙方完全拥有法律赋予的经营权、财产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5)乙方项目税收、工程报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图内的自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用地围墙外的企业专用设施建设。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正规资质单位设计并按甲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
目规划设计方案进场施工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安全生产。

  (8)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所有建设必须符合本合同签订前制定并公布的项目建设规划要求。

  (9)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
  (10)乙方项目履约后,应主动申请甲方进行履约验收,以甲方确认的验收结果为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保留追诉权利。

  第十八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场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的有关规定处置。如因甲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批和供地的,延误乙方投资进度的,相应延长乙方建设期限。

  第二十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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