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2-013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阿科
力”)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2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外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 事项;
保证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产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分之三十的事项;
3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的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元以上;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提供的担保。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5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7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东均有权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8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计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