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71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70.00 万股的 1.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7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5.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9.23%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经营范围:丙烯酸树脂、聚酯树脂、脂环族环氧树脂、改性环氧树脂、脂肪胺、聚酯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不含国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8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朱学军,董事崔小丽、尤卫民、张文泉、邵明晟,独立董事窦红静、王鹏飞、王瑞。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戴佩,监事邵子佩,职工监事潘萍。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分别是:总经理朱学军,副总经理尤卫民、张文泉、崔小丽,董事会秘书常俊,财务负责人冯莉。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营业收入 422,445,453.38 290,864,877.66 225,520,957.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424,540.29 50,014,008.26 45,988,605.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30,599,631.34 42,338,468.97 42,409,756.37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895,200.52 58,493,836.43 41,645,489.33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18,934,778.58 520,190,238.29 257,603,185.76
总资产 675,438,935.33 661,916,753.84 375,572,248.54
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73 0.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9 0.73 0.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5 0.62 0.65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47 15.74 19.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5.92 13.32 18.08
产收益率(%)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70.00万股的1.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7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5.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9.23%。
本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售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文泉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15.38% 0.23%
常俊 董事会秘书 5.00 3.85% 0.06%
冯莉 财务总监 5.00 3.85% 0.06%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75.00 57.69% 0.87%
技术(业务)人员(21 人)
小计 24 人 105.00 80.77% 1.21%
预留 25.00 19.23% 0.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25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50 元的 50%,为每股 12.2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24 元的 50%,为每股
12.12 元。
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