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 党建 ......26
第六章 董事会 ......28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八章 监事会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5
第十三章 附 则......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
发挥中国共产党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的政治核心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
由湖南长广天择传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799146931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30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VZone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188 号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
101
邮政编码:4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市场化的合作方式寻求电视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资源在市场上最大价值化,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电视节目内容
提供商和中国电视与新媒体优质服务提供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围绕自主
生产的视频内容的衍生价值开发;代理各类广告(长沙地区除外);艺
人经纪;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场地租赁;网上表演服务;增值电信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序 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1 长沙广播电视集团 5265.3902 70.21% 净资产
天津天图兴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 763.4513 10.18% 净资产
(有限合伙)
3 深圳市天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9.1396 4.65% 净资产
4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485 4.00% 净资产
5 湖南天绎文娱传媒有限公司 287.0698 3.83% 净资产
6 长沙先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364 3.00% 净资产
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净资产
7 合伙) 135.0218 1.80%
8 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0.0145 1.20% 净资产
9 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4.8279 1.13% 净资产
合计 7,500.00 100.00%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00万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