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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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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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100.00 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 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 月 2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良品投资、宁波汉宁、
宁波汉良、宁波汉林、宁波汉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
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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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条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
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
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达永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
划,在锁定期满后进行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
的具体安排如下:
(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
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
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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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珠海高瓴、香港高瓴及其一致行动人
宁波高瓴承诺:
如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核准
且完成公开发行,则本企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全
部股份,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
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
的具体安排如下:
(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
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
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其他股东宁波艾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
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
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徐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