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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8 沪市 海利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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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8:海利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4

股票简称:海利生物                                        股票代码:603718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720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之关联方张悦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苏斌先生、王迅先生、周裕生先生、武凌越先生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公司股东Navigation、百灏投资、生科智联、上海利苗、新远景成长和深圳瑞昌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6、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海明先生、苏斌先生、王迅先生、周裕生先生、武凌越先生、张悦女士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发展规划或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比例。
    本公司拟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Navigation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百灏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的70%,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之方式。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豪园、Navigation、百灏投资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2)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份的措施包括: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B、回购公司股票;
    C、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D、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实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明先生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公司股票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节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