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7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8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提高公司管理及运营效率,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总裁。
根据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范表述要求,公司对《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司事务的总裁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保。 担保。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主持。
事主持。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决议。 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权: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股东大会审议。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的战略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