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717 沪市 天域生态


首页 公告 603717:天域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603717:天域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24

股票简称:天域生态                                         股票代码:603717

       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TianyuEcology&LandscapeCo.,Ltd.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特别提示

    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

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史东伟承诺

    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陈庆辉、区升强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苏州天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德斌、上海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闫佳静、邹文龙、上海兴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吴爱贞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邹文龙和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承诺:若公司在2015年12

月30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4年12月30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苏州天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庆辉、周薇、刘定华等32名公司员

工及合伙人方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天乾的股份,也不由苏州天乾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陈庆辉、刘定华、顾迁、周薇、童永祥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罗卫国、第二大股东史东伟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庆辉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就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价格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则公司第一大股东罗卫国和第二大股东史东伟(以下简称“股东罗卫国和史东

伟”)、公司、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增持

    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

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由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按照两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同比例增持;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5%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

    如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

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者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

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是,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

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5%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如果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

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分配给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均未能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者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50%;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的,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