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3 号
────────────────────────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温伟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
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文豪,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 赞,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源,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根据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塞力医疗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2020-2022 年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健康)通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项目保证金、借款或可转股债权形式将资金汇入第三方企业,公司及子公司与该第三方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或《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并付款。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合计 37,071 万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 12,130 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15%,年末资
金占用余额为 9,830 万元;2021 年发生额为 13,225 万元,占上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0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10,835 万元;2022 年发生额为 11,716 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0%,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赛海健康已
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归还全部占用
期间利息 1,141.95 万元。
综上,公司将资金拆借给第三方企业,最终流转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温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致使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温伟还担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杨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温伟,时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财务总监刘文豪、杨赞,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