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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7-04

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10元/股调整至13.00元/股,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第一期)》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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