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2-0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82,714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36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
交通银行昌吉分行 728728036013000067021 348,074,975.72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宁供热”)新的募投项目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第四热源厂环保设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伊宁供热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伊宁供热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用途
余额(元)
伊宁市供热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513010100100 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第四
有限公司 公司昌吉分行 308603 53,215,000.00 热源厂环保设备超低排放
改造工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伊宁市供热有限公 司第四热源厂环保设备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5,321.50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 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
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志千、李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