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控股股东控股 的;
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股
1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监事进行表决时。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况。累积投票制度以《浙江盛洋科技股份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予以详细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规定。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累积投票制度以《浙江盛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予以详
细规定。
第八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第八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 (一)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 生;
(二)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 (二)以后各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2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
生; 选举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3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八)项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八)项事项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
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书面或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5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通讯方式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字。
新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6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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