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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3:盛洋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3

603703:盛洋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
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帐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 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
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增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增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增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增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增持实施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拟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在增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增减
持数量过半或增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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