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由原浙江盛洋电缆有限公司采 公司由原浙江盛洋电缆有限公司采
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 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749843368W。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 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
造;电线、电缆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造;电线、电缆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 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
2 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 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
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 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
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 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
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 (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
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 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
器辅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 器辅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
件零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 件零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
售;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 售;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
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 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
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 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
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 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
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 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 产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5G 通信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5G 通信
技术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非居住房 技术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 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广播电视传输设 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广播电视传输设
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 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 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4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
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