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2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原因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修改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权性质的证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