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WATER METER CO., LTD.
(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3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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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3,909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6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及担任董事、财
务总监的股东张琳承诺: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股东徐大卫承诺: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5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80万股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25.1万股
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3、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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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林琪、陈翔、陈海华承诺: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张蕾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公司股东王菟莹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5
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75万股发行人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
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
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25万股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
发行人股票。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余股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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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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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
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
锁定期、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
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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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张琳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大卫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 2016 年 5 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 80 万股发
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25.1 万股股票,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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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4、公司监事林琪、陈翔、陈海华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5、公司股东张蕾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6、公司股东王菟莹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自 2016 年 5 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 75 万股发行人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25 万股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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