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2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的“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以下不再做标
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得转让。……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
计报告; 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
的分配;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收购其股份; 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
资计划;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 的报酬事项;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