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有友食品
有友实业、有限公司 指 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东北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所
大信会计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公司本次公开(包括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两部
本次发行 指 分)发行的每股面值为1.00元且不超过7,95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的行为
发起人 指 鹿有忠、赵英、鹿新等24名发起设立有友食品的自然人
股东
有友饮食 指 重庆有友饮食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有友开发 指 重庆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有友 指 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有友销售公司 指 重庆有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有友进出口公司 指 重庆有友进出口有限公司
有友制造公司 指 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新银 指 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裕辉 指 重庆裕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
中金成都公司 指 中金辐照成都有限公司
重庆奇爽 指 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曾巧 指 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辣媳妇 指 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辣媳
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 指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品品 指 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章程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食品安全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书摘要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
要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6年、2017年及2018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
月31日
年末、年底 指 相应年度12月31日
月末、月底 指 相应月份最后一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卫生部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指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注】:本招股书摘要表格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六个月期满后的每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离职前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公司实际控制人鹿有忠、赵英夫妇及其女鹿新,鹿有忠之弟鹿有明、鹿有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直系亲属)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鹿有忠、赵英、鹿新、鹿有明、鹿有贵、李学辉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理由,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力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应确保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指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以上的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