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2020 年 9 月,双方就相互间提供的综合服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鉴于原《综合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拟继续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生效后原《综合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二)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
合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朱又生、张丁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与国信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浦宝英
注册资本:3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人民政府
2、国信集团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国信集团资信状况良好。
三、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综合服务协议》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词语的含义
1、甲方:指甲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2、乙方:指乙方本身及其目前或将来拥有的附属公司;
3、附属公司:就甲方或乙方而言,指由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协议的基本原则
1、在本协议所涉交易和服务中,甲乙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这类交易和服务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
2、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及范围。对于交易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通过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的文件确定或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4、当非因本协议一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交易或服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另一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5、本协议一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服务的通知。该交易或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四)综合服务范围
1、乙方向甲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提供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采购医疗商品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租赁屋顶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劳务
江苏新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江苏国信滨海港发电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协议定价/市场定价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甲方控制的酒店 接受劳务(注)
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信息化运维服务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屋顶和土地
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屋顶和土地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租用办公楼
注: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甲方控制的酒店向乙方提供餐饮、住宿、物
业、水电、停车、会务等服务。
2、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提供方 接收方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 江苏国信淮安燃气发电 提供蒸汽 协议定价
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提供电力 协议定价
限公司
江苏国信盐城生物质发电有 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 提供劳务 协议定价
限公司 限公司
江苏国信盐城生物质发电有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 提供劳务 协议定价
限公司 任公司
(五)提供服务的保证
1、甲方和乙方保证各自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且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方式及标准应以在本协议生效前提供该服务的方式及标准为依据,但经双方协商改变并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和水平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或商品。
(六)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1、双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地确定。甲方承诺,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在任何情况下,若甲方同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则乙方支付的该项服务费用不应高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3、双方应就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服务项目的终止
1、如能以优惠于本协议的条件从第三方取得任何一项服务,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以与第三方相同的条件提供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提供的该项服务。
2、如甲方在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更正时,乙方可拒绝接受该项服务。
3、如乙方在接受一项或多项服务时,严重违反本协议,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纠正时,甲方亦可拒绝提供该项服务。
4、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得不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向对方提供的服务,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5、无论因何种原因中断或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不应影响双方其他服务项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
(八)协议的终止
1、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或依法被责令关闭;
(2)双方均不再需要依据本协议(及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修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及附属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仍需提供服务时,双方可依本协议的原则和条件续订协议,在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签事宜前,双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继续提供综合服务。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渊源、经营需要和职能协调等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需要发生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交易,公司与其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不因大股东的控制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类交易和服务中受到损害。该协议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服务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相互发生的交易或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对于每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将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
合服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朱又生、张丁
回避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交易应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费用应依据市场经济一般的商业规则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