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至纯科技 股票代码:60369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其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二)财务总监陆磊承诺
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2、如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
5、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一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措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 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不少于当期股份总额1%的股份。②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
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决定停止执行本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开始执行第二阶段的措施。
(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控股股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股份增持,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②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 20%,回购价格由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④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⑤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其他事项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将接受本预案的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保证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如下:
(1)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交易原则
本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
(3)回购价格
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回购。
(4)回购数量
公司因虚假陈述事项回购的股份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发生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回购数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考虑上述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股数确定。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小于预订回购数量时,公司应回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此外,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投票同意发行人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外,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如下持股意向:
因发行人系一家在高纯工艺系统业内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公司,在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我们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因此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