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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9 沪市 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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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9:皖天然气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603689:皖天然气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编号:2020-039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皖天然气”)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下 属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物资公司”)通过
 “申万菱信-皖能物资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择机累 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300 万股(含首次已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上述增持计划期间内,皖能物资公司通过“申万菱 信-皖能物资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
 价交易等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6,252,000 股,增持数量为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1.86%,增持总金额为 66,954,293 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皖天然气
 股票计划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皖能物资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出资人为皖能物资公司。


  2.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皖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 160,946,834 股 A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0%,占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的 47.90%。

  3.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皖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 167,198,834 股 A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6%。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及进展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3 月 4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皖能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皖能物资公司通过“申万菱信-皖能物资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自首次增持日起 6 个月内,择机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300 万股(含首次已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含首次已增持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皖能物资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自首次增持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皖能物资公司通过“申万菱信-皖能物资大
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3,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皖能物资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皖能物资公司通过“申万菱信-皖能物资大股东增持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6,25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增持总金额 66,954,293 元。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前,皖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 160,946,834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0%,占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的 47.90%;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皖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 167,198,834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6%,占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的 49.76%。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承诺事项

  皖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皖能物资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皖能物资公司和皖天然气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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