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
予以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8月 9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年 6月 8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 6月 8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年 6月 28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6年 7月 11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 7月 11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6年 7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6年 7月 11 日为授予日,授予 90名激励对象 10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6年 7月 1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6]3761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年 7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 90名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9,555,00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092,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8,463,000.00 元。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4,892,000.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224,892,000.00 元。
8、本次授予的 10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16年 8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9、2017年8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及价格予以调整的说明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9日的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892,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5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89,200 元,转增 112,446,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为 337,338,000 股,公司已经完成该等权益分派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上述权益分派实施的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股票数量由109.2万股调整为163.8万股,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及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9日的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892,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5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89,200 元,转增 112,446,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为 337,338,000 股,公司已经完成该等权益分派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授权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将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由109.2万股调整为163.8万股,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9日的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892,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5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89,200 元,转增 112,446,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
为 337,338,000 股,公司已经完成该等权益分派的实施。
因此,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股票数量由109.2万股调整为163.8万股,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及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核查意见;
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