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 - 038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21/5/28 - 2021/5/31 2021/6/1 2021/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3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0,515,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25,750 元,转增 52,206,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82,721,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21/5/28 - 2021/5/31 2021/6/1 2021/5/31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股东周晓南、周晓东、白秋美、上海金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粤鹏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
行发放。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 元。个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现金 0.05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通股)
3,845,000 1,538,000 5,383,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股)
126,670,000 50,668,000 177,338,000
1、 A 股 126,670,000 50,668,000 177,338,000
三、股份总数 130,515,000 52,206,000 182,721,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82,721,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0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851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167522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