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9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郑章勤先生,白秋美女士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议案。
3、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相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52)。
6、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5)。
7、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郑章勤先生、白秋美女士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84
调整为 80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4,051,000 股调整为 3,845,000
股,预留部分由 450,000 股调整为 650,000 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它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对公
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后,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晶华新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