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晶华新材 股票代码:603683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南、周晓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2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白秋美及金傲投资、粤鹏投资的股东郑章勤以及郑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监事周德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24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淞银财富、郑钟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5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且保持持股5%以上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 公司股东詹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股票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晓南、周晓东郑重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老股及截至购回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控股股东购回股票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股价持续低于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末每股
净资产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回购措施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
当公司实施了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应提出增持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增持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了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