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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7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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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2-25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MITH ADHESIVE NEW MATERIAL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 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公 司 发 行 及 股
东 发 售 股 份 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167 万股,既包括公开发
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其中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且不得超过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以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南、周晓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含已转让的老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
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 20%,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前述锁定期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白秋美及金
傲投资、粤鹏投资的股东郑章勤、郑艳、孟广海以及瞿兆仁)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监事周德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24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股东淞银财富、郑钟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
期满时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
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 5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且保持持股 5%以上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
7、公司股东詹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人承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 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南、周晓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含已
转让的老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
期满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
计算)的 2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白秋美及金傲投资、粤鹏投
资的股东郑章勤、郑艳、孟广海以及瞿兆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24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监事周德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金傲投资以及粤鹏投资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淞银财富、郑钟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按送
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票后的股份总数计算)的 5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公司减
持公司股份前(且保持持股 5%以上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相关公
告。
公司股东詹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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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回购股
票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